南昌将职教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09-01-0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南昌12月31日讯(记者 徐光明)从2009年1月1日起,江西省南昌市、县(区)人民政府将职业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比例不低于30%。这是记者今天从南昌市教育局获得的消息。据了解,江西省第一部职业教育地方性法规——《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设立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设功能完善、设施配套的公共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小学、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比例不低于30%,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企业每年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培训经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毕业生就业人数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奖励。

  据了解,该条例是南昌市近10年来第一部地方性教育法规,也是江西省第一部职业教育地方性法规。近几年来,南昌市高度重视职业教育,提出了建设“区域性职业教育中心”的战略。条例的出台,对于推动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完善现代教育体系,提高劳动者素质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